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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鲁氏菌病诊断方法、疫区判定和控制区考核标准

发布时间:2006-08-15

发文机关
卫生部/农业部
法规文号
 
颁布日期
1988-10-25
生效日期
1988-10-25

布鲁氏菌病诊断方法、疫区判定和控制区考核标准

(1988年10月25日) 一、诊断方法和标准
  (一)人间布病诊断方法和判定标准
  1.人的布病诊断是综合性的,主要依据:
  (1)流行病学接触史:密切接触家畜、野生动物(包括观赏动物)、畜产品、布鲁氏菌培养物等或生活在疫区内的居民。
  (2)临床症状和体征应排除其他疑似疾病。
  (3)实验检查:病原分离、试管凝集试验、补体结合试验、抗人球蛋白试验。(虎红平板凝集试验,皮内变态反应试验仅供初诊用)。
  凡具备(1)、(2)项和第(3)项中的任何一项检查阳性即可确定为布病病人。对已确诊的慢性布病病人和接种过菌苗的人,应以临床症状为主要依据,血清学试验效价高低,皮内变态反应强弱仅供参考。
  2.实验检查阳性判定标准
  (1)病源分离:检出布鲁氏菌。
  (2)试管凝集试验:1100(++)及以上,即100国际单位/毫升及以上。
  (3)补体结合试验:110(++)及以上。
  (4)抗人球蛋白试验:1400(++)及以上。
  (5)虎红平板凝集试验:血清0.03毫升,检查出现可见凝集。
  (6)皮内变态反应:皮试后24、48小时分别各观察一次,皮肤红肿浸润范围有一次在2.5×2.5厘米及以上(或6.25平方厘米及以上)。
  (二)畜间布病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
  1.家畜布病的诊断是综合性的,主要依据:
  (1)流行病史
  (2)临床症状
  (3)实验检查:
  A、病源分离
  B、血清学及其他试验
  a、初筛试验:
  虎红平板凝集试验、平板凝集试验、全乳环状试验(牛)、皮内变态反应(羊)、任选一种或多种进行初筛。
  b、正式试验:
  试管凝集试验、补体结合试验、任选1种或两种进行试验。
  种畜和奶牛及其他价值较高的动物,应以分菌、补体结合试验为主要检验方法。
  2.实验检查阳性判定标准
  (1)病源分离:检出布鲁氏菌。
  (2)虎红平板凝集试验(羊、牛、猪):血清0.03毫升,检查出现可见凝集。
  (3)平板凝集试验:
  牛鹿:血清0.02毫升(++)及以上。羊、猪、犬:血清0.04毫升(++)及以上。
  (4)全乳环状试验:乳1毫升,检查乳环颜色呈现(+)及以上。
  (5)试管凝集试验:
  牛、鹿:1100(++)及以上,即100国际单位/毫升及以上。
  羊、猪:150(++)及以上,即50国际单位/毫升及以上。
  犬:常规抗原  150(++)及以上。
    粗糙抗源  1100(++)及以上。
  (6)补体结合试验(牛、羊、猪),110(+++)及以上。
  (7)皮内变态反应:皮试后,24、48小时分别观察,注射部位有一次出现明显的红肿。
  3.判定病畜标准:
  (1)分离出布鲁氏菌。
  (2)血清学正式试验中试管凝集试验阳性或补体结合试验阳性。
  (3)初筛试验中,1项或多项出现阳性反应,并有流行病学史和临床症状者。
  一般牲畜具备上述1项者即判定为病畜。种畜、奶牛等价值较高的家畜需补反阳性和细菌分离阳性才能定为病畜。
  人、畜间布病实验检查的各种方法和要求,按照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局和农业部畜牧局主编的布鲁氏菌病防治手册和有关其他规定进行。
 二、布病疫区县(市、旗、区)判定标准
  (一)在本县(市、旗、区)范围,3年内任何1年有感染发病的布病病人。但应排除从外地感染。
  (二)检出布鲁氏菌。
  (三)本县(市、旗、区)境内牲畜,在调查年度内按畜种构成比例抽检(以种畜和扩繁畜为主)。牧区抽查1000头(只)以上;农区、半农半牧区抽查500头(只)以上。个别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抽查3个乡的9个行政村80%的牛、羊和适量的猪。根据家畜布病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发现病畜。
  具备上述任何1项者均为布病疫区县(市、旗、区)。
  已达到控制标准的疫区县(市、旗、区)尚须巩固,故仍视为疫区。
 三、控制区考核标准
  (一)控制县(市、旗、区)
  1.人间感染和发病:全县(市、旗、区)无新发病人和用血清学方法抽检受布病威胁者200人以上,阳性率在1%以下。
  2.畜间感染:未接种菌苗的牲畜或接种菌苗18个月后的育龄畜,牧区抽检3000份血清以上,农区、半农半牧区抽检1000份血清以上。
  试管凝集试验阳性率:以县(市、旗、区)为单位,羊、鹿在饲养量的0.5%以下,牛在1%以下,猪在2%以下,以乡(镇、场)为单位,羊、鹿在1%以下,猪、牛在2%以下。
  补体结合试验:以县(市、旗、区)为单位,各种动物阳性率均在0.5%以下;以乡(镇、场)为单位,各种动物阳性率均在1%以下。
  3.以县(市、旗、区)为单位,抽检羊、牛、猪流产物材料共200份以上。如流产物数量不足时,补检正常产胎盘、乳汁、阴道分泌物或屠宰畜脾脏、检不出布鲁氏菌。
  4.布病人的现患50%以上获得治疗。
  5.检出的阳性畜已淘汰或隔离。
  连续2年以上具备上述1、2、3项,并达到第4项第5项要求者,为控制县(市、旗、区)。
  (二)稳定控制县(市、旗、区)
  按照控制县(市、旗、区)要求的人、畜检查方法和数量进行。
  1.人间:连续3年无新患病人,人间布病现患全部获得治疗。
  2.畜间:连续3年以上应用血清学方法检查,每年阳性率羊、猪在十万分之1以下,牛鹿在万分之1以下和检不出布鲁氏菌。
  畜间(羊、牛、猪、鹿)阳牲畜已经全部淘汰。
  具备上述1、2项者,为稳定控制县(市、旗、区)。
 四、考核县(市、旗、区)应具备的条件
  (一)领导重视,能够深入病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布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广先进经验。畜牧、卫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主动做好布病防治工作。《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得到了贯彻和落实。
  (二)普及了布病防治知识,群众能够自觉参与布病防治。
  (三)人、畜布病疫情清楚。
  (四)因地制宜的认真落实了畜间检疫,淘汰病畜,免疫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包括现患治疗)。牲畜输入输出检疫制度健全和组织工作落实。
  (五)全县(市、旗、区)经过自己初步考核已达到控制县(市、旗、区)或稳定控制县(市、旗、区)标准。
 五、考核方法
  (一)疫区县(市、旗、区)达标时,由所在地区(州、盟、市)卫生、畜牧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联合考核,达标后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农业厅(局)备案。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疫区县均报告达到控制或稳定控制区标准时,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畜牧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联合考核,省政府确认达标后,报农业、卫生部备案,必要时两个部可复核或抽查。
  (二)考核县(市、旗、区)按照控制县要求的方法和数量,分别在布病疫情重的3个乡(场)内考核。根据疫区的菌种类别,对起主要传染源作用的家畜检查农区、半农半牧区须占应检数的60%。牧区牲畜数较多,可按应检数30%抽检,其余40%和70%的家畜按感染种类构成比例抽检。人间,每乡血清学应抽查100人。
  (三)经考核达到控制或稳定控制标准的县(市、旗、区)应继续做好巩固工作。
  (自此规章发布之日起,原《布病疫区(以县为单位)控制标准和考核方法》和《人布鲁氏菌病的诊断的治疗效果判定试行标准》即废止。)